【事项类别】
管理服务对象:一照一码纳税人
【办理条件】
(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的市场主体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相关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项的;
2.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的。
(三)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必报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件
电子
信息
适用
范围
1
A01060《清税申报表》; A01060《清税申报表》(填写样例);
√
全省
2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
全省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报送条件
材料名称
原件
复件
电子
信息
适用
范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
全省
己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A02009《发票领用簿》
√
全省
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全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市场监管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
√
√
全省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的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全省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
全省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全省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
全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1.《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管理部门核准→税务机关发放《清税证明》。
【办理时限】
一般情形:限时办结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其中,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优化服务:即时办结
(一)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二)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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