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农业厅的规定; 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有固定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疗营业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 动物诊疗场所的选址位置应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设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室、手术室、药房,且布局合理;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b)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