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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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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4/14 23: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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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根据《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35号)第六条规定,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3)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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